宠物能够给人们带来许多精神慰藉。
近年来养宠已成为潮流,
但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
养宠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
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浚县人民法院以案说法,
提醒各位饲养人依法文明养宠,
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中午,原告李某放学途经被告刘某、高某家门口时,被被告饲养的小狗将其左手食指咬伤。原告受伤后在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冻干狂犬疫苗并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1200IU,支出2612元。事发后,原告李某父亲李某平曾报警,当地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解、调查,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及结果】
浚县人民法院小河法庭受理该案后,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因矛盾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法庭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高某对其饲养的犬只未系狗绳,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奔跑,未尽到管理和约束犬只的责任,以致于放学途径被告家门口的原告李某被咬伤,二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612元,交通费(酌定)100元,共计2712元。上述损失依法应由二被告赔偿。故判决被告刘某、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交通费2712元。
法庭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高某当即将2712元赔偿款给付原告,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饲养猫、狗等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饲养动物引发诉讼案件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产生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要求符合饲养动物致害一般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要求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当理解为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归责原则方面,该条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